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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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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14〕196号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现将《华中农业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4年12月18日




               华中农业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五条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符合学校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法定代表人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对外订立的书面合同。
本办法中的“承办单位”是指代表学校负责合同起草、谈判及具体落实所签合同权利义务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 合同的分级分类管理
第七条 为方便有效的管理合同,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学校将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学校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的合同;
(三)涉及学校形象、名誉的合同;
(四)涉外合同;
(五)对外抵押担保合同;
(六)标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
(七)标的物金额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八)学校认为其他应该按重大合同管理的合同。
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签订重大合同必须经学校的合同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各职能部门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具体包括合同的前期指导、论证、内容的全面审查及履行过程的监督检查等。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公章管理,协调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事宜。
第十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的履行单位,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拟定、送审、报批及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聘请合同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等合同法律事务。聘请合同法律顾问相关费用列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及审核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注册地址或住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起草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对条款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草拟合同前应做好可行性调查,严格审查下列事项:
(一)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三)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承诺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四)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就合同的履行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合同,由承办单位组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学校办公室和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合同,由承办单位审查后送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合同审核办法,并负责对其归口管理的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合同、基建工程施工合同和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审计处审签。
第十七条 学校合同经承办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审核程序后,由承办单位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单向学校办公室申请用印。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八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签订。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名义所签订合同;或以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由签署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监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变更合同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因情势变更、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需要变更合同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补充合同的签订、审核等程序与范围与原合同一致。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持有的原始合同文本不得少于两份,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各自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分类管理,具体编号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合同履行终结或终止后的当年必须将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送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不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或变更合同的;
(三)按规定应经审核而未审核擅自签订合同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不按时归档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原始合同及其相关档案材料丢失的,依据《华中农业大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以华中农业大学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实施的《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对合同实施审计监督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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