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测评的权重系数、指标体系及参照标准
∑总分=基本素质分(20分)+学习成绩分(70分)+实践创新能力分
(一)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学习态度、法制观念和身心素质等五项内容,每项分值为4分,共计20分。
1.政治素养(4分)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对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的学生,本项直接记零分。
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道德品质(4分)
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诚实守信,为人真诚,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爱护环境,爱惜粮食,勤俭节约,不奢侈浪费。
集体荣誉感强,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学习态度(4分)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认真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诚信考试,考试不舞弊,恪守学术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对有考试舞弊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本项直接记零分。
4.法制观念(4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令行禁止。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
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做到人走电断,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和酒精炉(煤气炉)等,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外住宿,未经审核不擅自外出或离校。
5.身心素质(4分)
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早锻炼、课间操等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具有心理健康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融洽。
减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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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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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纪律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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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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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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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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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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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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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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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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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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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通报批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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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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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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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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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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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含政治学习)但不够通报批评和处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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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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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集体活动(含党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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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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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课堂秩序或迟到、早退及晚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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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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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违纪情况,由辅导员依据学生实际表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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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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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成绩(70分)
以硕士一学年修读的学位课程与选修课程成绩为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外的课程和校外修读的课程不参加计算。计算方法为:学习成绩=∑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折合成70分计算。
(三)实践创新能力
1、学术科研奖励分
各级各类科技成果获奖加分、发表学术论文导师为通讯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学生视同为第一作者。加分仅取除导师外的前三署名作者。若文章只有一位作者则加分为满分;如有两位作者,则第一作者加分为总分的70%,第二作者为总分的30%;如有三位作者,则第一作者加分为总分的50%,第二作者为总分的30%,第三作者为总分的20% 。见下表:
各级各类科技成果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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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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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15、12、8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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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学年度同一作品获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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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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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8、6、4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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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科技成果奖或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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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4、2、1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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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文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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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类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SSCI、A&H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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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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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类CSSCI来源期刊
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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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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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类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发表论文、CP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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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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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交参会论文,获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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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3分、2分/篇;
其它奖项1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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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篇论文参加不同级别学术会议,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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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全国学术会议并提交参会论文,获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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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2分、1分/篇;
其它奖项0.5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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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并提交参会论文,获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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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1分、0.5分/篇;
其它奖项0.3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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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校院一级学术会议并提交参会论文,获特等奖、一、二、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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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1分、0.5分、0.3分/篇;
其它奖项0.2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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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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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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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限为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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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赛奖励分
根据比赛级别、获奖名次给予奖励分;体育比赛破校记录一次另加1分;比赛若设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奖励分对应分值为:一等奖对应第1名的分值,二等奖对应第2、3名的平均分值,三等奖对应第4、5、6名的平均分值,优秀奖对应第7、8名的平均分值;比赛若只设优秀奖,优秀奖奖励分的对应分值为1-8名的平均分值;集体竞赛项目对个人减半记分。见下表:
名次
评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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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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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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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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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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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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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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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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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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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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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0
|
3.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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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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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5
|
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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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3.6
|
3.2
|
2.8
|
2.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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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4
|
校、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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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7
|
2.4
|
2.1
|
1.8
|
1.5
|
1.2
|
0.9
|
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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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8
|
1.6
|
1.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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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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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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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技能奖励分
获得各项专业资格证书加分:通过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英语中级口译笔试加1分,获得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英语中级口译证书加2分,通过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英语高级口译笔试加2分,获得上海外语口译证书英语高级口译证书加3分。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笔译证书加4分,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口译(交替传译)证书加4分,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口译(同声传译)证书加5分,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笔译证书加8分,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口译(交替传译)证书加8分,获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一级口译(同声传译)证书加10分。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根据上报情况组织学院相关教师进行评定,酌情加分。
4.社会工作奖励分
学生承担社会工作,依据其担任工作职务、工作时间和工作实效给予奖励分;担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取其最高分,不累加。具体加分情况见下表。
担任学生工作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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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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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工委副书记、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工委办公室主任、校科协主席、校传媒中心主任、校职业发展中心主任、校党建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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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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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建办副主任、校团工委副主任、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科协副主席、校传媒中心副主任、校职业发展中心副主任、院党建办主任、院研究生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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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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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建办部长、校团工委部长、校研究生会部长、校科协部长、校传媒中心部长、校职业发展中心部长、学院党建办副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研究生会(常务)副主席,班长、团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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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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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建办副部长,校团工委副部长、校研究生会副部长、校科协副部长、校传媒中心副部长、校职业发展中心副部长、学生党支部委员、院研究生会(副)部长、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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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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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宣传工作奖励分(累加不超过6.0分)
学生本学年度内在校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上发表译文、小说、诗歌、散文、通讯、消息、评论、日志、笔记、图片等作品的奖励分。见下表:
字数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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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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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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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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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字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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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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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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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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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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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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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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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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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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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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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地级
|
1.0’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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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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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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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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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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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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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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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新闻网》等网络媒体降一级加分,学院官方主页和《外院之声》微信平台采用稿件按学院级进行奖励加分。
6.社会活动奖励分(累加不超过3.0分)
学生参加的本年度学校、学院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文艺、体育及社会实践等活动。院级活动参与分为0.2分;校级活动有初赛、复赛、决赛的,参与分分别为0.4分、0.6分、0.8分,但同一活动分取最高值,不累加;狮子山篮球赛、狮子山足球赛参赛队员、“学术晚茶”立项主持人、模拟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代表小组成员等校院级重要活动的参与分为0.8分。
7.同一学年度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取其最高分,不累加。
二、综合测评的实施
(一)基本素质测评
1.基本素质测评由各班级组织实施,各班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情况进行班级互评,在互评分基础上分项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4分。
2.班级互评由全班学生参加,最后得分为去掉一个总分最高分和一个总分最低分的平均分。
(二)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1.社会工作奖励分:所有学生干部,以工作届满一年为标准,在岗位上工作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月份/10*该级别分数”确定综测分。校级学生干部由研工部统一打分,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统一打分。
2.奖学金评定标准中,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发布版本、CSSCI以南京大学发布的版本的当年标准为准,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
3.科研成果统计截止时间到当年8月31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章须为本年度正式发表,且署名的第一作者单位为华中农业大学,以见刊为准;同篇论文只得用于一次综测加分,不重复加分。发表论文登记,必须严格遵循署名规范,有共同作者的,必须填写完全。
4.所有参与学校或学院集体活动奖励的学生名单以学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供的名单为准。
5.未包含的实践创新能力奖励项目,是否加分、加分等级和加分分值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进行认定。
6.所有奖励分项目学生本人有责任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迟报或者漏报视为放弃该项加分。
三、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外国语学院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