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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作者:编辑:付兆佳审核:时间:2019-09-29点击: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15〕180号)、《关于做好2019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研工〔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2.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3.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4.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5.无故不参加学年鉴定或学年鉴定不合格;

        6.经查实申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

        7.学校认定的其它应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的情形。

    三、奖励等级与标准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配各学院相应名额(2019年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1人)。

    如果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则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四、评定原则与标准

    依据《外国语学院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MTI)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对硕士研究生上一学年的思想行为表现、学习成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社会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依据评定标准、指标分配及测评结果组织评定国家奖学金。

    五、组织领导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政策制定、资格审查、组织评审等各项工作。

    主  任:姚孝军、胡守强

    副主任:张成健

    成  员:刘萍、龚献静、曾文华、袁谦、吴彬、张瑞嵘、覃江华、潘不寒、方红、涂梦

    秘  书:涂梦

    六、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二)学院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在结合个人综合测评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上报教育部。

    七、评定说明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件法规,贯彻落实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杜绝弄虚作假。切实通过国家奖学金的评定起到奖优助学、奖优促学的作用,促进研究生综合素养和培养质量的双提升。

    (二)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具体详实,并告知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示负责和便于调查核实。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华中农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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